2019年2月23日星期六

「香港」VS「日本」租約

「香港」 VS 「日本」 租約的分別

在日本,租約相關法規屬於租客主導。

在香港租約類型多數是「定期契約」第一年生約,第二年死約,契約期滿後,需要重新簽署續約文件,以下是日本主要與香港不同的租約形式。

■ 日本租約的種類

1.  「普通租貸契約」
關東租約一般為期兩年,期滿時租客支付續約金( 如有),並擁有優先續約權, 作為業主不得中途要求解約、 調升房租或單方要求租客退租。

2. 「 定期借家契約」
業主對於自己的物件, 將來有規劃作為自用或其他用途, 一般建議採用定期借家契約形式簽署合約,這種合約是無法續約, 若果續約就必須租客與業主再協商,因此業主有收回物件的主導權, 但是這種形式一般為數極少,由於會造成住客的不便, 因此在日本「定期契約」是比較不流行, 招租時的條件也會比普通契約優惠,意思是房租租金比較低,才能夠吸引租客入住,另外「定期契約」是不會有續約金的產生。

■ 每月租金預扣源泉徵收20.42%

租客屬於法人契約或店舖名義使用時,居住在海外的屋主,當租客以法人名義(即公司名義)簽訂租約,無論是住宅或是店舖用途,租客每月正規是會上繳源泉税,為每月租金的20.42%給政府, 到了年底申告所得税後,可申請退回,而這個申告手續是會產生税理士的費用。

■ 租約期間的退租事宜

在日本與香港最大的不同, 就是租客在租約期間退租也是會有發生的可能性, 只要租客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解約, 是可以成立的。 因此租約上也可以考慮加上短期退租要求違約金的條款, 否則租客退租也就不能要求賠償。不過話說回來,在日本租住成本比香港高也是事實 ,一般租客是迫不得已的才會解約的,例如公司調職或是個人問題等等, 都會導致合約期未滿要求解約的情況。

■ 有關租約的更新費用

在日本兩年普通契約期滿後, 合約上可以定明租客是否有更新費用。更新期間業主可以提前半年提出調整租金的要求, 但必須在業主和租客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調整租金。

■ 有關日本調整租金

關於調整租金這一點與香港有很大的區別, 作為投資者必須理解日本加租是比較困難, 成功加租當然是最好,但也有機會導致租客尋找別的房子, 或是對業主有不滿的情況發生。 作為業主,必須先理解自己房子現時的租金是否處於低水,週邊租客有什麼選擇,也是非常重要, 事實上日本的租務環境也不會像香港,每次續約都有上調空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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